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出台背景及意义。
答:出台背景:
(1)从完善依法行政出发。
(2)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出发和合法权益,改革征地制度。
(3)规范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和为的一项措施。
意义:
(1)有利于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
(2)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3)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听证概念、核心、实质。
答:听证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外延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领域。
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活动,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
核心:一方面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制约。另一方面决定方有义务听证他方意见。
实质:是给利益相关人提供公开谈判的场所。
3、听证有哪些目的?
答:(1)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
(2)提高决策的听证透明度。
(3)促进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
(4)增加行政决策的社会认可。
(5)为民主参与决策提供程序保障。
(6)保护行政决策相对人的利益。
4、什么是正式听证、事前听证?
答: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事前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范围、主要事项。
答: 依职权听证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产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1)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2)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3)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情形。
主要许可事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出让。
(2) 农用地、荒山、荒滩的开发。
(3) 临时用地的审批。
(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建房、公益事业的审批。
6、听证必须遵循的原则?
答:(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力的原则。
(2)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原则。
(3)除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外,公开便民原则。
(4)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7、听证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1)告知
(2)推定参加人
(3)送达听证材料
(4)举行听证会
(5)制作听证记录
8、听证主持人一般具备条件?
答:(1)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知识和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语言表达能力强,要求普通话,文明用语。
(3)良好的仪表。
9、怎样选定听证代表?
答:(1)有一定代表性。
(2)有一定调研和分析问题、表达能力。
(3)有参加听证会主观愿望,能遵守听证会纪律。
(4)对听证内容较熟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