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公顷以上的4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原作者: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来 源:
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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